重庆领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光临!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重庆领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_咨询热线
  
公司公告 more
·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手册(第二版)
· 《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常见案例学习手册》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8月发行,本书全面实用:涵盖全部培训法律政策知识门类;通俗易懂:以案说法解答生活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明白人”培训教材(融媒体版)》可作为“法律明白人”进行任前培训、上岗考核、日常普法和推进依法治理的参考用书
· 《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是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权威辅助读物
· 元旦假期|出游必备清单!有它就好了~
· 微党务‖一图读懂村“两委”换届工作总体要求
· 【普法读本】百姓法治宝典
· 深入学习习总书记总要讲话精神
· 【民法典】法治宣传系列产品
· 【全7册】民法典 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常见疑问 more
购物流程
购物流程
简单购物方式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多种付款方式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
7天内退换货
运输说明
运输说明
7免费送货上门
导航标志 网站首页 > 公司公告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2-04-06 11:04:32  访问数:297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关于征求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人事函〔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按照2012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3月30日(星期五)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高泉;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电子邮箱:liyh@chinasafety.gov.cn)。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治本之策之一,是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伤亡人数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有关统计资料表明,90%以上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关键要抓好落实。

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检查,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推动企业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培训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也是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的有力手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培训办班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一)对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情况;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工作情况;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规范培训秩序,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情况;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应当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内容。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收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同级和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指导本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二)定期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下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报告,适时对地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馈通报制度。上一级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同级地方政府或下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反馈、通报,提交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建议书或意见书,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举报、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丰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遵循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方法和程序,明确检查人员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培训列入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和年度执法计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适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也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一般不得少于两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一至两次。

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可以按行业或地区分类分区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认真听取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要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重点,采取针对性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实地座谈,现场考核。要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实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质量与效果。

(四)严格执法,及时通报。要把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推动工作上新水平。

(五)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下达法律文书,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被挂牌的重大问题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按期解决问题。整改完毕,由重大问题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把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注意事项

(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证书是否过期或者是否持证上岗。

(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规范。

(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检查培训机构,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

(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

(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

(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履职尽责、深化安全生产年工作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培训经验和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组织协调机构和负责人,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全面推进。分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人事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要开拓创新,狠抓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促指导。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监督检查工作的好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探索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依据及相关处罚建议

二○一二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依据及相关处罚建议

一、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相关处罚建议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30号和第44号,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

4.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煤矿企业可以: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适用于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适用于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三)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重庆领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_产品认证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购物流程  -  付款方式  -  售后服务 -  运输说明
    版权所有  © 重庆领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2-2013

电话:023-86515800      传真:023-86515833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龙洲大道2892号附11号协信车时光9栋13-18    网站建设:重庆在沃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查新报告 渝ICP备2000358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2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