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主 编:袁 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副主编:王凤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了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健全了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机制,在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领域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抓住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作了回应,对更好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机动车等新的污染源都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作了明确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为了帮助广大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环保组织、排污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准确理解和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对反间谍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目 录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责任) 第四条(考核) 第五条(管理体制) 第六条(科学技术) 第七条(企业和公民义务) 第八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五条(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 第十六条(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 第十七条(限期达标规划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排污者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排放口设置和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第二十一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约谈和区域限批) 第二十三条(监测制度) 第二十四条(排污者自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监测设施、设备保护) 第二十七条(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条(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举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煤炭洗选加工) 第三十四条(洁净煤技术) 第三十五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达标的煤炭) 第三十六条(散煤管理) 第三十七条(燃油生产要求和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合标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三十九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四十条 (工业锅炉的环保要求) 第四十一条(燃煤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绿色电力调度) 第四十三条(工业向大气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第四十五条(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减少物料泄露和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第四十八条(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九条(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 第五十条 (综合治理) 第五十一条(移动源达标排放管理) 第五十二条(新车监管) 第五十三条(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 第五十四条(检验认证认可) 第五十五条(信息公开义务、维修、禁止性义务) 第五十六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环保驾驶) 第五十八条(召回制度) 第五十九条(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报废)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船舶排放检验) 第六十三条(船舶油品和岸电) 第六十四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六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十条(运输、装卸物料扬尘和道路等公共场所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一条(裸地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料堆和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加强农业大气污染控制) 第七十四条(减少肥料、农药大气污染)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秸秆综合利用和政府扶持) 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七十八条(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第七十九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 第八十条 (恶臭气体防治) 第八十一条(餐饮服务和露天烧烤产生油烟控制) 第八十二条(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控制) 第八十三条(绿色祭祀和殡葬) 第八十四条(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 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第八十六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第八十七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 第八十八条(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十九条(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 第九十条 (重点区域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第九十二条(重点区域环境执法) 第九十三条(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 第九十四条(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9.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5.00 | | ============================================================================ 联系单位:重庆领雁图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86515800 传真:023-86515833 公司网站:http://www.cqlyts.com QQ:934363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