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内容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之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社会各界对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本次修改的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写了这本书,对《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逐条作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修改的内容作了重点阐述。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职业病定义]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卜 第四条 [劳动者权利及工会组织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第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标准及职业病监测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和奖励措施r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源头预防] 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有关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特殊管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职业有害因素替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告知警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报警和应急救援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关设备的警示说明] 第三十条 [有关材料的警示说明]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不得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二部分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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