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救助基金指依法设立,依法筹集,依法补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益性基金。它具有公平、效率、安全三重法的价值。它既是车祸受害人救济体系中的一元,也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目前在实践中,我国有关救助基金仍有一些地方尚未出台实施细则,覆盖全国的救助基金远未建成;此外,还存在缺乏中央级别救助基金,各地补偿标准差距悬殊,管理机构设置混乱,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追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本书作者深入研究了救助基金的基本理论、中国救助基金的实践,作者还进行了救助基金的比较法考察,并对重构中国救助基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目录导论 / 00 第一章救助基金的基础理论研究/ 0 第一节救助基金的定义及起源/ 0 一、救助基金的定义 / 0 二、救助基金的起源——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最后救济渠道 / 0 第二节救助基金的制度价值 /0 一、救助基金的公平(正义)价值 / 0 二、救助基金的效率价值 /0 三、救助基金的安全价值 /0 第三节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 /0 一、救助基金的体系定位 /0 二、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0 三、救助基金中的主体定位 /0 第四节救助基金的理论基础 /0 一、现代人权思想对生命权的重视与保障 / 0 二、国家和市民社会理论对国家职能的新注解 / 0 三、救助基金的经济分析法学依据 / 0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实践考察 /0 第一节我国救助基金立法考察/ 0 一、救助基金的国家层面立法/ 0 二、典型的救助基金地方立法/ 0 第二节我国部分地区的救助基金实践运行考察 / 0 一、大都市的典型——深圳市救助基金的实践运行 / 0 二、中等城市的典型——淮南市救助基金实践运行 / 0 三、小型城市的典型——福清市救助基金实践运行 / 0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法域外救助基金制度综述/ 一、英国的救助基金制度 / 二、美国的救助基金制度 / 三、德国的救助基金制度 / 四、日本的救助基金制度 / 五、中国台湾地区的救助基金制度 / 第二节域外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启示 / 一、域外法在救助基金管理机制上的启示 / 二、域外法在救助基金来源上的启示 / 三、域外法在救助基金补偿上的启示 / 四、域外法在救助基金追偿上的启示 / 第四章重构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体系之构建 / 一、救助基金立法体系模式选择/ 二、救助基金立法体系之构建/ 第二节重构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规则的建议 / 一、中国救助基金的定性 / 二、中国救助基金的来源 / 三、中国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主管/ 四、中国救助基金的补偿机制/ 五、中国救助基金追偿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节选) /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 四、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五、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六、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 七、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八、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九、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节选) / 十、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 (节选) / 十一、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 / 十二、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 基金捐助章程” / 十三、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节选) / 十四、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节选) / 十五、韩国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节选) / 十六、韩国汽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业务管理指针 / 十七、瑞士公路交通法(节选)/ 十八、澳门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投保法令(节选) / 后记 / 社会救助与人类文明(代序言)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现代人权思想对生命权重视与保障的重要体现,其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尺之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不是在GDP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上,而是更多地体现在普通民众所能够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多少上。因此中国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把包括社会救助制度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既是公民生存保障的主要载体,同时也是承载中国和谐社会建构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基石。
中国现在已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有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与此相关联,因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连续二十余年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而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不但会使受害人蒙受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会对受害人和责任人的未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其基本的生存境态。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补偿机制的设计,其着眼点不应简单地局限于单纯的民事损害赔偿,而应将其放到整体社会治理的层面,以提升交通文明和社会人文关怀为出发点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制度建构。
救助基金作为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交强险的补充性制度,同时也是与交强险各自独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途径,并且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后的救济渠道,其主要作用是为陷入困境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和基本生存保障。如果从美国马萨诸塞州于1927年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交强险立法算起,对受害人的社会救助已经有近90年的历史,即使从美国北达科他州于1947年建立第一个救助基金算起,救助基金制度也已经有了近70年的成长历史。在各国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救助基金的广泛运用过程中,不但创造了丰富的理论资源,而且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成功化解了诸多社会矛盾,对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
纵观我国的救助基金制度,不但起步较晚,直到2009年10月才由财政部、保监会等五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第一个具有直接法律渊源意义和可操作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而且无论是在制度设置上还是在实践操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典型的如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内部组织机构失范、政府财政预算应承担的基金补充比例过低、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提取比例的确定原则模糊、基金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匮乏、基金违反救助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缺失、受害人及其亲属对救助基金的直接请求权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等等。此外,从操作层面来看,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中央一级的国家救助基金统一运行机制,从而使这一制度的推行受到地方财力的极大制约。而救助对象的局限、救助损失范围的促狭、救助赔偿限额的缺失等,则使救助基金保障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羁绊。而与救助基金相关联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缺失,则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实现。以上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从理论加以探究和厘清,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完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社会实践服务。利用自己的所学回应实践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既是彰显学术研究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之所在。作者赵明昕教授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博士后合作研究,不但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有研究这一问题得天独厚的条件。经过长期的潜心研究,作者向社会奉献了凝聚自己研究结晶的学术专著《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一书。为了完成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作者秉持神圣的使命意识,不但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书籍,而且先后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保监部门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详实的数据,从而使本问题的研究既涵摄了坚实的理论积淀,同时也获得了丰富的实证材料的支撑。
通过本书,作者不但建构了完整的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在这方面研究的空白,而且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富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认为,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宜采取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并合理界定了分级立法模式下各自的立法内容和立法要求。在对救助基金基本属性的认定上,作者认为应将救助基金确定为财团法人,从而借助于法人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救助基金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针对救助基金入不敷出的客观实际,作者建议应设立中央一级的专门救助基金,这一基金并不从事具体的补偿业务,而是对资金匮乏或缺少启动资金的地方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在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上,作者认为除应拓宽筹资渠道外,更应当重视救助基金资金的运用,通过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方式增加救助基金的孳息性收入,实现救助基金的保值增值要求。在救助基金管理上,作者提出应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逐步将救助基金委托给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代为管理或信托经营,政府更多地应承担宏观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资金安全监督职能。在救助基金的使用上,作者认为救助基金只有得到有效充分的使用,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既定目的,提出应增加补偿事由并适当扩展受害人的范围和损失的认定范围,从而切实实现救助基金对受害者的解危济困作用。在救助基金的追偿方面,作者提出应构建包括追偿对象、追偿条件、追偿保障、追偿程序在内的系统化、可操作的追偿机制,从而使救助基金的制度作用真正落到实处。这些研究不但对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设计有较大参考价值,而且对推动我国整个社会救助制度的构建也会带来诸多观念上的影响。
最后,我们期待赵明昕教授今后有更多的涉及社会救助制度内容的新作问世,同时更期待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早日建成。
是为序。
赵万一
2014年6月1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