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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重点论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问题,论述了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论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理想与现实问题。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法律意识的实质,体现了一定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意识形态是国家倡导的社会主流法律观念,既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国家法制化建设,首先需要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法律观念的指引。社会形成了共同的法律意识形态,人们内心确立了意识形态地位的法律观念,人们就能够以法律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律意识形态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功能,也就得到了发挥,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就必然向前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与目标也就能够早日得以实现。
目录 第一章绪论(00) 第一节国内研究述评(00) 第二节国外研究述评(00) 第二章法律意识的内涵探讨(0) 第一节法律意识的含义(0) 第二节法律意识的要素分析(0) 第三节法律意识的实质(0) 第四节法律意识的心理现象(0) 第五节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0) 第三章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0) 第一节意识形态的含义(0) 第二节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辨析(0) 第三节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的现实问题(0) 第四章法律意识形态的内涵与结构(0) 第一节法律意识形态的内涵探讨(0) 第二节法律意识形态的特性() 第三节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法律意识形态的种类与体系() 第五章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定() 第一节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 第二节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 第三节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价值观() 第四节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思想() 第六章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形成()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特征()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时代化() 第四节现阶段我国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 第七章法律意识形态的现实与理想() 第一节法律意识形态的现实() 第二节法制教育的目标() 第三节从政治意识形态走向法律意识形态()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序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在我国长期被忽视,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我国的特定时期,国家对政治意识形态的强调,使政治意识形态成为意识形态的代名词,形成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垄断与主导地位,也使意识形态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实际上,政治意识形态只是意识形态领域的组成部分,不是意识形态的全部。意识形态还存在于政治以外的其他领域,存在于法律领域的意识形态就是法律意识形态。
本书重点论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问题,论述了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论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理想与现实问题。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体现法律意识的实质,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意识形态是国家倡导的社会主流法律观念,既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
国内学术界过去长期没有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研究,近年国内有少数研究人员开始研究法律意识形态,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以说,法律意识形态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是涉及法学、政治学、心理学、哲学等学科的选题。笔者对法律意识形态的研究,基本思路是从对法律意识的基本认识问题入手,在界定法律意识含义的基础上,探讨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进一步探讨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相交叉部分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问题,再对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其他构成部分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
在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对法律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阐述了有关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问题。笔者对法律意识形态以及法律意识的认识,是对以往成为通说的理论观点的质疑与完善,或者是对国内学术界还没有研究的国外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的学术文献的分析与评价。笔者对国外相关学术成果的研究,可以使国内有关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的学术文献得到补充。
本书对于国外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形态文献的研究,可以丰富我国法律意识研究方面的内容,弥补研究文献上的不足。在国内有关研究中,至今为止还没有真正研究国外有关问题的学术资料,也没有直接使用国外研究文献的成果,更没有人直接参考过英文的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与法律意识形态“legal ideology”的文献。笔者通过研究国外有关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的英文资料,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在西方国家,法律意识形态的英文是“legal ideology”,从查阅到的含有“legal ideology”主题的英文文献来看,“legal ideology”主要是指具有价值观性质的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学说。西方关于“legal ideology”的研究文献比较少,不如对“legal consciousness”的研究丰富。(2)国外对法律意识的研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学者研究法律意识,一般为实证研究,他们从实证调查的资料与统计中,分析美国社会各阶层法律意识的现状与问题。美国学者在研究中并不重视对基本理论问题的归纳与概括,缺乏系统的有关理论总结。美国学者对法律意识的认识,以大卫·M楚贝克1984年的观点为代表。楚贝克认为,法律意识包括社会特定时期任何人所具有的关于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的思想。在法律意识的分类上,有的美国学者把法律意识分为:超越法律的意识(Before the Law)、符合法律的意识(With the Law)和对抗法律的意识(Against the Law)。这样的法律意识分类,而在我国还没有,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3)欧洲有关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形态的专门研究比美国落后。法律意识的英文是“legal consciousness”,在1980年以前,“法律意识”不是欧洲的主要法律概念,欧洲在1980年以前很少有人使用“法律意识”的英文概念,缺乏关于法律意识问题的专门研究成果。1980年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没有该词条,就能够证明这一点。
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中最能够体现一定群体的共同法律价值观的有普遍影响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反映人们有关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态度、价值观或者政治倾向性,是法律意识中具有导向作用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是存在于法律领域的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法律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等,都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形态又具有不同于政治意识形态的特征。法律意识形态决定法律意识的性质,决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法律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构成中的核心内容。在法律意识的构成内容中,最能够集中反映法律意识实质的是法律意识形态。
国家法制化建设,首先需要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法律观念的指引。社会形成了共同的法律意识形态,人们内心确立了意识形态地位的法律观念,就能够以法律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律意识形态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功能,也就得到了发挥,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就必然向前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与目标也就能够早日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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