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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力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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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认真对待权力与权利
类别一:法律法规
类别二:普法类
定 价:¥35.00
作 者:刘昌松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7-01
开 本:16开
页 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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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 版 次:1
  • 页 数:343
  • 字 数:318000
  • 印刷时间:2014-7-1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印 次:1
  • 包 装:平装
编辑推荐
  ★ 一本讲说法治“底线”的书!
  ★ 监督制约公权力,保障维护私权利……
  本书收集了作者4年多时间为《新京报》撰写的近130篇法治时评文章。这些文章,都是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法治事件的及时专业解读,因而是一部最佳普法读物。
  ☆ 公权(权力)与私权(权利)是法学不能绕开的永恒主题。私权法无禁止的即为合法,公权法无授权的即为非法,这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现代宪政不可动摇的理念。昌松律师的这本评论集很好的体现了这一思想和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 如果官员不知权力的边界,或者不想有边界,老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如何伸张权利,对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来说,的确是个大麻烦。好在,某些媒体,媒体的记者,还能偶尔披露一点,让我们的律师,可以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借事说法,也借机普法,灌输一点权利意识。伸张自己的权利,让人讨厌的权力才会收敛。一旦有事,需要依法维权,看看刘律师的评论集,有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导师   张鸣
  ☆ 我们眼见着社会的底线在滑落。坚守底线,也开始变得步履维艰。这是一本讲说法治“底线”的书,从字里行间透着的理性、正义、良知和学识中,映照出坚守底线所必须具备的品格。
  ——《新京报》评论部主编  王爱军

内容推荐
  本书收集了作者4年多时间为《新京报》撰写的近130篇法治时评文章。这些文章,都是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法治事件的及时专业解读,因而是一部特殊的适时普法教材。
  作者多重身份的优势在文章中得到了体现——新闻评论员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够及时捕捉到事件的社会敏感性;兼职法学教授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够辩法析理,有一定的专业水准;执业律师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够经常将所评事件和其他案例事例以及自己的经历、经验结合起来,做到理论和实践较完美的结合。
  “法眼看事件,公正写评论”是作者撰稿的座右铭;“监督制约公权力,保障维护私权利”,是贯穿每篇文章的精神线索。每篇小稿千字左右,文字优美,逻辑清晰,深入浅出,好读耐看,读后让人很受启发。
  该书可作为一般公众的普法读物,大学法律系学生学习法治时评写作的参考读物,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小论文”的写作示例。

作者简介
  刘昌松,男,19661年8月生,法学硕士,籍贯湖北荆州,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所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军医专业大学毕业后当了10年军医;其间自修却聿,获得法学自考本科学历,考取军队院校法学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在军事法院当法官7年2004年转业到北京做专职律师。
  办理过各类案件数百件,其中包括担任“小悦悦”事件中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全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第一案的一、二审的代理、甘肃最大股权侵权纠纷案的二审代理、北京最大假证诈骗案中主犯之一的一、二审辩,护等重大影响案件。
  律师工作之余,爱好法律写作,当过《中国律师》《解放军生活》杂志的特约撰稿人,参编教材、专著多部,先后在《法制日报》《新京报》等报刊发表法治时评文章数百篇。近5年来主要为《新京报》特约撰稿平均每年发稿量达孔余篇,有10多篇被用作该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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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辑社论及个案专评
一、作为社论的评论001.保障“证人出庭”不妨借鉴英国经验 
002.保护儿童,应当设立虐童罪
003.温岭虐童案尚有疑问需解释
004.深圳车祸案不必急于“断言”
005.浙江“赵作海案”责任追究在哪里
006.谁来斩断自考作弊的“产业链”
007.防人情干扰是整治司法腐败的关键
008.截留善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009.隔离观察流感密切接触者有法可依
010.北京限制改装供暖的15号令该修改了
【说明】本书收录了笔者在《新京报》发表的128篇法治时评文章,另外收录了同是《新京报》发表的同笔者进行观点交锋的文章4篇和相关文章1篇作为对照;转载其他媒体相关文章3篇,我为相关话题所写的补评2篇,另为5个案例撰写了案情简介,故有143个序号。

二、个案专评贵州习水嫖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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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在汉民族语言里,“权利”与“权力”,两词的发音一样,还共用一个“权”字;但在其他民族的语言中,两个词可能音形义完全不同,例如在英语中就是这样。
  “权利”的英文拼写为right,该词作为形容词使用,还有“正确的、正义的”之意。right的名词义与形容词义之间的联系也隐约可见——“权利”含有一个人这样作为或那样作为都是“正确的、正义的”、“为法律所允许的”之意,即法律赋予公民行为自由的范围。权利的定义大致就是这样。它给人以温和、温馨、好处、向往的感觉,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合法的利益。
  “权利”都是合法的,法律以白纸黑字确认了的利益才能叫权利,没有“非法的权利”一说。但是,实践中却有“合法的权利”之称谓,不,法律中甚至宪法中也有这种词语搭配,例如“国家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50条),真不知宪法怎么写上去的。宪法都这么说,文章中这样写的就多去了。
  顺便说一下,“合法的利益”这个说法并没毛病,利益本有合法和非法之分,赌博赢的钱,也是一种利益,但是一种非法的利益。权利当是合法的利益,但“合法的利益”也不完全等于“权利”,例如单身男女之间的同居,过去法院可判处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现在司法水平提高了,不这样判了。现代法治有一个重要原则,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对私生活领域不能过度干预,否则便是对自由的侵犯。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得同居”,故不能宣布其什么“非法同居”,对这种同居所产生的利益(还不能称为权利),法律还是要保护的,例如这种同居中产生的财产要按共有财产来处理的。这种法律既没有确认,也没有禁止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权力”的英文拼写为power,它还有“力量、威力”之意。给人以暴力、恐怖、镇压、血腥、统治等联想,好像是一种不好的东西,但可以用来欺负人、压迫人,而人人都不想成为受欺负者、被压迫者,所以都期盼拥有权力。“人人都想当皇帝”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之所以“人人都想当皇帝”,是因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自封建制废除后,一个人再想拥有皇帝那样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已经不可能了,但总想多拥有一些权力,权力欲还是有恶性膨胀的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限制,它会膨胀到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直到其毁灭。薄熙来、刘志军案便是典型的例证。用经典语言来说就是,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权力与权利的最大区别有两点:一是享有主体不同,前者是公主体享有,后者为私主体享有。二是行使不行使的法律要求不同,前者必须依法行使,不行使或不依法行使都成立渎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职权”有时也称“职责”;后者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放弃权利,不过是免除了义务者的负担,并没有不利的后果。
  权力之所以不能怠于行使或放弃,是因为其不是权力主体自身的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或公共福祉,例如税收权力,税务机关若怠于征税,公共财政支持的事项就无法开展和维持,有关税务人员即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接受贿赂不征、少征税,还成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而私主体的权利只关乎权利者自己的利益,其放弃权利不会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故法律允许其自由处分。
  权利作为一种好处和利益,是一种资源;由于资源总是有限的,所以权利常常会遭到侵犯、掠夺,解决的方法是私力救济(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社会救济(例如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和公力救济(主要是诉讼)。私力救济是靠权利救济权利,公力救济是靠权力救济权利。
  权力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正常情况下主要是用来管理社会、保护权利,但不正常情况下,往往也会用来侵犯权利。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引起人们关注的一个个事件,一定是权利之间、权力之间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与较量。如何评判事件中的是非曲直,在我看来,主要标准应是公正的法律和法理。作为一名律师,我的评论宣言即“法眼看事件,公正写评论”。
  权利与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即所谓的“法律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这就是这本小册子为什么取名为《认真对待权力与权利》的缘故。当然还有一个缘故,我特别喜欢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的名著《认真对待权利》,这里便套用了一下。
  (二)
  我真佩服霍布斯,居然将国家权力形象地比喻为“利维坦”(《圣经》中的一只力大无比,能吞噬一切的海兽)。不过霍布斯笔下的“国家利维坦”还不是那么狰狞,它还是挺守规矩的。它遵从社会契约下的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的安排,只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一方面具有无限威权;至于其他方面,它是完全不管的。
  权力自身不会这么理性,美国建国时的联邦党人深切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在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批准生效)时即意识到,这只怪兽本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幸福而被创造出来,可弄不好即会回头吞噬人民的一切。因此,他们想方设法给国家权力这匹烈马套上龙套,让它驯服地驮着人民,服务人民,而不会把人民重重地摔下,损害人民的利益。为此,他们根据洛克、孟德斯鸠创立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理论制定了联邦宪法,让权力制约权力,让权力服务权利。
  这部只有7条的《美国联邦宪法》创立时,甚至忘了将公民权利写上一条,因为它的目光紧紧盯在了 “制约国家权力”之上,防国家权力达到了防贼的程度。他们敏锐地感觉到,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国家权力——当公民权利受到其他公民的侵犯时,还可以请求国家救济——当公民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时,弱小的私权利根本不是强大公权力的对手,且难以得到救济;即使救济,代价也十分巨大。因此,管好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才有最基本的保障。当然,《美国联邦宪法》通过4年后,规定公民权利的10条修正案也出台了,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后来直到现在,美国宪法另陆续出台了17条修正案(共27条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含修正案),这部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全部条文无不体现“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旨,为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制定成文宪法树立了杰出的典范。200多年来,它“创造了一种既民主又共和的体制,并充分地体现了宪政与法治的精神,从而使这个稚嫩的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的超级大国”。(易中天语)
  (三)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奴隶时代、封建时代都有“法律”,但不可能有“宪法”。国王君主都把法律作为统治他人的工具,而自己是不受法律统治和约束的;只要他们高兴,一言立法,一言废法,都不是难事。而近代产生的宪法,虽然也归为法律的范畴,但它是以废除君主特权起家的,是以限制国家权力、限制统治者权力为己任的,因此,奴隶封建时代的国王皇帝,当然不会要这样的“法律”。
  可见,宪法本来就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就是要反对家长制、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就是强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是要建立多数人说了算(民主,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个别人极少数人说了算(独裁和专制)的法秩序。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后制定的限制国家权力、限制统治者权力、防止专制复辟的工具和手段,并把它定性为最高法律,其他法律也必须按照它确立的规则诞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它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就是人民通过革命打倒专制后,建立多数人作主(民主)的国家,并将这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即“宪法”,并让宪法取得极高的权威(宪法至上),使宪法得到切实贯彻实施(依宪治国)的一种民主政治;就是任何人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统治,连统治者自身也不例外(法治)。一言以蔽之,依宪治国的民主政治,就是“宪政”。
  宪政有什么好处?举一个例子即可明了。当年在位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仅仅是在白宫与女实习生莱温斯基存在一些性接触,媒体和普通民众即不依不饶,披露、议论其丑闻;独立检察官还直接对其调查;因在检察官调查时说了谎又被强迫出庭质证;众议院还对其进行弹劾指控(尽管最后参议院没有通过,也是得益于其推行的政策创造了美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多数参议员愿意原谅他)。
  这一切能够实现,有赖于美国的宪政体制——依照美国宪法,美国人民享有不受剥夺的言论出版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根本无权制定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法律,而制定监督政府的法律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因此美国国会出台了《政府行为准则法》和《独立检察官法》,来监视总统主导的政府官员,一有线索即能启动程序,实施问责;宪法还规定了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克林顿案让我们看到,这些程序都不是摆设,而能很好地在实际中运行。美国主要靠权力监督权力,辅之以权利监督权力。
  正是在这样一个宪政体制下,美国高层几百年来未出现过大的腐败案。近43年来最大的腐败案,其腐败金额居然才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万多元)。相比之下,我国的差距甚是明显,体制内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且很少发挥作用,腐败行为的发案一般都很有戏剧性,舆论监督介入难、力度小、限制多,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此,一旦发现腐败案件都是大案,往往隐藏十几年几十年,金额大得惊人。例如刘志军案即是,刘志军与商人丁羽心勾结多年,共同攫取的腐败利益高达近40亿元。
  在法治和宪政的社会,一个人可以有法内特殊待遇,但绝不能有法外特权。
  可见,宪政不过是一种治国的方式,它本身无所谓姓资姓社,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来治理国家。实施资产阶级宪法的民主政治,就是资本主义宪政;实施人民民主宪法的民主政治,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绝不容许极少数人基于维护权贵阶层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对“宪政”进行污名化构陷。
  我国封建时代太长,且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西方那么长时间的启蒙思想运动对封建专制意识的荡涤,民主思想的浸渍不深,导致整个社会从上到下,基本上还是家长制、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自由不张、民主不张的封建意识状态还占主导地位。这种状况最有利于权贵和既得利益者肆意攫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权贵和既得利益者当然不想打破这种状态,实现真正的“宪政”,其代言人跳出来对“宪政”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进行恶毒攻击,就是企图阻扰政治体制改革,一直维持现状,保有他们的既得利益!
  其实,“即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主张,共产主义也要继承资本主义的全部合理遗产,包括它在制度建设、依法治国方面的历史经验”(赵士林语)。我们现在使用的概念,不独“宪政”,还有“民主、法治、人权、平等、自由、股权、分红、市场经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哪一个不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按照权贵代言人的观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也不要提了,市场经济建设也不要搞了!
  (四)
  这个小册子收集了我4年来专门为《新京报》所写的128篇法治时评文章(2009年4月~2013年8月),另外还收录了同是《新京报》发表的与我进行观点交锋的文章4篇和相关文章1篇作为对照;转载了其他媒体相关文章3篇,在此对这些文章的作者表示深切的谢意;此外,还为相关话题撰写补评2篇(此为首次发表),为5个案例编写了案情简介,共计143个篇目。这些小“豆腐块”评论,都关涉“权力”和“权利”,都是我从一个律师的视角,对热点法治事件进行观察和分析得出的判断,观点不一定都正确,期待朋友们不吝赐教。其实,我也为《法制日报》、《中国律师》、《中国军法》等报刊撰写了百十来篇法律方面的文章,但那些文稿大多为知识介绍性的东西,而不是从批评的视角来看待权力与权利的,若放进本书即显得文不对题,故一律未予收录。故此,本书成了我为《新京报》撰写的“法治时评专辑”。
  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将监督立法权、监督司法权的评论各集中成一个板块;但行政权的范围很宽,相关评论作为一个板块太大,我就分成了几个板块——监督警察权、教育行政权、卫生环境执法权、民政劳动执法权、司法行政权的评论各分为一个板块;监督其他党政行政权的评论作一个板块,涉及私权利的评论作一个板块,用作《新京报》社论的评论和专题评论(同一话题有2篇以上的评论)、观点交锋的评论各列一板块,也无不关涉“权力”和“权利”。评论的视角主要针对公权力,哪怕关涉私权利的评论,也多和公权力相关。
  当然,一些很重大的法治事件,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即使我写了评论,投了稿,也发不出来;《新京报》都发不出来,其他媒体更免谈。可见,我国的言论自由远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实现,哪怕基于十分善良的动机,使用极其理性的语言,有些话题在传统媒体上也是不能评的(网络媒体要好一些)。我认为,这恰恰是我们这个国家需要不断前行、大步改进的地方。我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没有边界,暴力语言与言论自由无关(何清涟),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言论,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都应在禁止之列。除此之外的言论自由,还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否则,这个民族就难以有生机,难以有前途。在此,我再一次呼吁《新闻法》尽早出台(时事评论也属于观点新闻的范畴)。
  我喜欢为《新京报》撰写时评,主要是因为这个报纸有敢于发声、快速发声、理性发声的特点,很对我的胃口;也因为该报的时评在全国时评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那里发表文章更有利于观点的传播。我注意到,《新京报》的时评稿从凌晨2点半上网,很快即被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央视网等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转载,而且几乎全部的时评文章都获得转载,并放在很显要的位置。这就是说,在《新京报》发表时评,不仅仅能同几十万上百万的报纸读者交流思想,还可以同数以亿计的网民交换看法,这确实是一件很惬意的事!
  我当了7年法官,又做了十多年律师,还在一些大学担任过兼职法学教授,理论和实践都有了一些磨炼。这为我写时评文章提供了一些基础条件。现在,工作之余,写一些紧跟时事,颇接地气,把法律、法理和事件、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时评稿子,已成了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即使案子再忙,我也要抽时间写点法治时评。去年我被《新京报》聘为特约评论员,有了名分,更有了责任,这会更激励我为它多写评论,写好评论。
  最后,我要感谢《新京报》几年来对我的扶植,感谢该报评论部的王爱军主编、于德清副主编,以及高明勇、于平、曹保印、兰飞燕、王华、程仕才、倪金节等各位编辑对我的帮助,可以说,我的每一篇小稿,都凝聚着他们的汗水。我要感谢张鸣老师欣然同意为本书作序。张老师看完书稿后不到3天即寄来了序文,令我非常感动;但由于我的拖沓,书稿在张老师作序半年后才得以出版,真是愧对了张老师的效率。同时,对法律出版社的高山编辑对本书稿的出版所付出的艰辛,表示由衷的谢意!
  刘昌松2014年春定稿于北京龙潭湖畔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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