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并重新公布。这次修改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完善,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对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
1.完善证据制度。(1)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2.完善强制措施。(1)完善逮捕条件;(2)完善审查逮捕程序;(3)完善监视居住措施;(4)适当延长拘传时间。
3.完善辩护制度。(1)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完善侦查措施。(1)明确技术侦查措施;(2)完善侦查监督规定。
5.完善审判程序。(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2)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6.完善执行规定。(1)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3)增加社区矫正规定。
7.规定特别程序。(1)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2)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以上修改旨在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彰显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