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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
第 二 十 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第 三 十 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
第三十四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商标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八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
更正】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 四 十 条【续展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十三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注册不当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第 五 十 条【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
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驰名商标使用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
复审】
第五十五条【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十八条【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行为】
第 六 十 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第六十二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方式】
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
第六十五条【临时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商标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要求】
第 七 十 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商标规费】
第七十三条【时间效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的说明
(2012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3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3年8月29日)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一)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二)部分专家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法院系统的同志和一些商标代理组织对商标法修正
案草案的意见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
意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及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上海、浙江调研情况简报(一)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上海、浙江调研情况简报(二)
前言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商标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增加了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了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规范了商标代理活动,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上述规定,对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商标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此次商标法修改的立法原意,我们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直接参与商标法研究修改工作的同志联合编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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